一、毕业生与具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各系集体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编号唯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原则上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毕业生要求解除协议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讲明原因,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谅解;
(二)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三)毕业生按相关协议条款向履行违约责任后,凭原协议书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证明到本系找相关领导签字后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第二份协议书。
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务必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遗失的协议书没有与任何单位签约,若已签约愿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等内容。由系主任记签字盖章证明协议书确属遗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申请一个月以后补发第二份协议书。
六、本管理办法由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