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和诚实品行,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
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院及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学院全日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考
试违规行为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
(一)考试前未按考场座位规定就坐者。
(二)考试前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三)未经允许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者。
(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物品或资料者。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一) 考试过场终因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项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违犯者。
(二) 携带本场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 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窥视提供机会或窥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 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七)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九)在身体、衣物等处写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获得考试课程成绩或等级证书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五)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执行《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
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课程成绩单上
记0分、注明“违纪”、“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课程首次补考,按《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特殊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考生的贵重物品应填写收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连同试卷一并在该课程考试(考查)后及时报学院教务处认定。教务处认定后,送学生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者,教务处或有关单位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报学院教务处认定。教务处认定后,送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试卷命题人员、试卷管理人员、考试组织人员、主监考教师、阅卷教师、成绩登记人员、学校领导、巡考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执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的相关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